冉瑞雪是中国最早从事美国337调查业务的律师之一,目前代理美国337调查案件最多的中国律师之一,第一个被ITC认定为可以接触对方当事人商业秘密而能够实质代理美国337调查案件的中国律师,并多次被商务部等邀请就337案件提供专家意见。
337条款是中国企业走向海外遇到的最典型的知识产权“绊马索”。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
自2002年下半年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中国企业频频发起337调查。2004年,ITC共发动30起337调查,其中涉及中国内地企业的就高达5起,波及新科电子、宁波贝发、中芯国际等数家中国知名企业。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采取的一种措施。美国337调查可以由厂商向ITC提起,也可以由ITC自行发动。遭遇337调查的企业一旦被裁决侵犯了申请人在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被诉企业将面临驱逐令和制止令。对于走向海外市场的中国企业来说,这种以知识产权调查为手段的陌生阻碍,远比国内诉讼复杂,也有着非常大的杀伤力。但是337调查并不是一堵无法跨越的高墙,企业也不是没有进行腾挪的空间。
面对337调查,企业的首要问题是应诉。如果被诉企业不应诉,美国ITC将缺席裁决,认定起诉书中的事实成立,把被诉企业的涉案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所以如果被诉企业包括数家中国企业,采用联合应诉的方式将分摊企业高达数百万美元的应诉成本压力。如果美国ITC应调查申请人要求裁决发布无限驱逐令,那么,所有涉案产品的对美出口将会被禁止,进而影响整个行业。实际上,在2003年美国劲量与Eveready指控中国24家企业侵犯其无汞碱性电池专利一案中,未被列明为被诉企业的其他电池企业就承担了部分诉讼费用。
337调查只是商战的一种工具而已。应诉过程中,只有了解申请人发动337调查的真实目的,才能更好地确定应对方案。比如,申请人是为了达到被诉企业向其支付许可使用费的目的而起诉,则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就很大。另外,中国企业要认真评估原告产品和自己产品。目前,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类型的案件。中国企业应借重专业律师的帮助,以评估自己的产品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以及是否满足美国337调查的其他构成要件。另外,中国企业还应考虑是否存在对抗申请人的其他有效抗辩,例如,是否存在专利无效、滥用专利违反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等情况。综合这些分析和研究,企业要确定具体的应诉策略——是选择和解,还是选择全程应诉。
虽然在337调查的应诉技巧和策略上有很多空间,但是彻底解决337调查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企业自身。中国企业应尽快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例如,在通过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保证竞争优势的同时通过非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增加专利谈判的筹码。另外,加强知识产权监控,注重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管理,跟踪知识产权的登记、许可、变更等。此外在进军海外市场前,应进行知识产权调查,例如,主要竞争对手拥有的核心技术、主要品牌等。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应该看到可以在自身之外寻求支持。比如行业协会的支持——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建立应诉费用分摊机制。而更重要的是谋求政府支持,例如,促使政府出台有利于应诉美国337调查的政策,积极参与出口争议的国际协调。
虽然337条款是美国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设定的知识产权武器,但是并不是不能为我所用。我国公司也可以考虑利用美国337调查程序打击市场竞争对手。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台湾联华电子有限公司在ITC控告台湾矽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并于2001年2月27日成功启动337调查。相信随着中国企业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可以顺利应对甚至有效利用337条款这个知识产权武器的企业将会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