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整个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比喻为一个工厂,那么各缔约方则是车间,它们对各自的产品——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进行“生产加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类似于厂长办公室,负责全局的调度、协调以及规章的制定。
国际局设在瑞士日内瓦,其工作人员来自各缔约方。国际局负责对来自各缔约方的各种申请和通知进行登记、整理,然后分发给相应缔约方。
国际局的形式审查
国际局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的要求,尤其要严格审查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的表述是否正确,商品和服务所在类别的划分是否有误。
国际局还要审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有关费用是否已缴纳。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规费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如果申请人所在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构同意代收并转交此规费,也可由该机构向国际局缴纳。
对于国内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国际局认为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寄送不规范通知,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上述三方予以答复,部分答复必须通过商标局转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规范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况:
一、关于商品和服务分类的不规范情况
国际局如果认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符合《共同实施细则》第9条第4款(a)项中关于分类规定的要求,应就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和组合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将建议通知书寄给原属局,同时通告申请人。必要时,建议通知书也会说明依据建议进行的分类和组合所需缴纳的规费数额。根据规费表,对于分类的不规范,国际局收费的标准是77瑞士法郎,如果建议超过20个词,则每词加收4瑞士法郎,对此我国申请人需要格外注意。原属局可在建议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际局提出对分类和组合的意见。如果原属局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未就建议的分类和组合向国际局提出意见,国际局会发出提醒函再次通知原属局及申请人,敦促其回复该建议,该提醒函的发出不影响前面所述的3个月限期。国际局如果按照原属局或申请人所提出的意见撤回其建议,就会通知原属局和申请人。如果原属局或申请人提出了意见,但是国际局认为其意见不符合要求,就会坚持自己的建议,并就此通知原属局和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局会收取费用,这些费用需要在3个月内缴纳,否则申请会被视为放弃。如果原属局未按规定向国际局提出任何意见,国际局收取的建议费用应在通知之日起4个月内缴纳,否则申请会被视为放弃,国际局应就此通知原属局,并同时通告申请人。如果申请被视为放弃,国际局应在扣除653瑞士法郎的基本注册费的一半款额后,将针对该申请所收取的任何费用退还给付款方。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局可按照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要求,在扣除280元人民币的国际注册手续费之后,将其余费用退还给付款方。
二、关于商品和服务名称的不规范情况
国际局如果认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翻译的任何商品和服务所用的词语过于含混、费解或用词不正确,会就此同时通知原属局和申请人。在通知中,国际局可建议使用某替代词或建议删去该词。原属局可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纠正不规范的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局会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请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回复国际局。如果在3个月的期限内,原属局未提出国际局可接受的任何纠正不规范的建议,只要原属局已经明确了申请中出现的词应归入的类别,国际局会将该词列入国际注册中,但是国际注册中会包括一段说明,表示国际局认为其用词过于含混、费解或用词不正确。如果原属局未明确任何类别,国际局则可能删除该词,并同时通知原属局和申请人。如果在3个月的期限内,原属局提出的意见与国际局难以达成一致,按规定最后以国际局的意见为准。
三、除涉及商品和服务分类或其名称之外的不规范情况
1.过早向原属局提出请求。如果原属局收到要求向国际局提交专属马德里协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而该申请涉及的商标尚未在原属局注册簿上注册,根据马德里协定第3条第4款的规定,该申请应被视为由原属局于该商标在该局注册簿上注册之日收到。一般来说,商标局国际注册处会要求申请人拿到商标注册证后再提交国际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