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待提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条例》提出,展览会、交易会、展示会、推广会等展会主办方,如果未查验参展方专利有效证明文件而同意其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未提供有效专利证明文件,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单位为其发布专利广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展会主办方、广告发布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条例》还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奖金支付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1000元。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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