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于18日正式向公众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条法司司长尹新天接受了本网记者的独家专访。他在专访中透露,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近日出台《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以便公众了解修改前后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在实施中如何衔接。
《实施细则》是《专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对《专利法》实施起到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我国从1984年制定《专利法》,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以及2008年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每次修法同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除本次之外,其他两次修改《实施细则》都是和《专利法》同日起生效的,只有这次有时间差。
尹新天透露,修改后的《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在2009年9月29日颁布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而今年2月1日《实施细则》实施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还会颁布部门规章,对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如何过渡做出明确规定,让公众了解修改前后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在实施中如何衔接。
尹新天表示,过渡办法将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不溯及既往”为总原则,但并不绝对,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是可以有例外的。专利法修改是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修改之后要是延迟四五年才能适用显然是不合适的,例如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和审判,法院的司法解释就规定了只要是侵权行为发生在10月1日以后,就可以依照新法进行审理。(记者杨成 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