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将成交通运输行业考核业绩的重要指标
据悉,交通运输部对2003年11月公布的《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出台《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旨在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这标志着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修订后的《办法》共有六章、44条,各章名称分别是总则、职责、权属、保护和管理、奖惩、附则。
修订后的《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交通运输行业涉及的知识产权,其中增加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徽章及网络域名等标记专有权。修订后的《办法》第四章的名称由“管理”修改为“保护和管理”,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强化与科技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把这一工作纳入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的各个环节中;要结合科技规划、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提升科技目标的准确性;负责对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把知识产权作为独立指标列入科研项目评审指标体系。
修订后的《办法》还规范了国际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规定在国际合作研究开发、合办研究开发机构、人才与信息交流、科技考察、学术会议、科技展览、技术贸易等各类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中,单位应当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单位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体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单位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奖励或报酬,并作为考核其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修订后的《办法》还提高了单位向发明人、设计人发放奖金的最低标准,规定单位在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件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上述两个最低标准比修订之前分别提高了1000元和500元。(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