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虽然是一种私权,但它同时也是通过行政授权产生并对整个社会具有特定约束力的权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请求视为撤回的,如果在复审委员会已进行的审查工作的基础上能够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出于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合法权益的考虑,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宣告其无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正是基于上述原则进行修订的。与此相适应,《专利审查指南》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同时基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精神,《专利审查指南》还加强了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审查的力度。但请求原则依然是无效宣告程序的基本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依职权审查是建立在请求原则基础上针对专利权存在的明显缺陷进行的。
基于专利制度的根本属性和国家的政策导向,专利法对专利保护客体进行了限制。如果已授权的专利中存在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即明显违反专利法第2条、第5条或第25条的规定,则可能降低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的认同程度,并对公共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规定: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
另外,如果在请求人针对部分权利要求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基础上,通过简单的逻辑分析就可以得出未以相同理由被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也存在同样的缺陷,为了提高专利授权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规定:
(1)请求人请求宣告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效,而未以同样的理由请求宣告其他权利要求无效,不引入该无效理由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引入该无效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2)请求人以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存在缺陷为由请求宣告其无效,而未指出其他权利要求也存在相同性质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与该缺陷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最后,由于专利原始申请文件仅保存于专利审查档案中,为了方便当事人,提高行政效率,允许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可以依职权引入该专利原始申请文件作为证据:
请求人以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且对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事实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说明,但未提交原申请文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该专利的原申请文件作为证据。(崔峥 孙跃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