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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化《瞭望》撰文:走向"十二五"的中国创新(2)

时间:2011-02-16 09:57 国知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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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质量管理体系如同一张大网,将质量不合格的专利申请挡在外面,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授权专利的质量与信度。“十一五”期间,随着审查质量控制趋向科学与严格,专利授权率从73%下降至59%,授权后的无效比例从0.27%下降至0.08%。

这表明专利授权质量正在持续提高,社会与公众对授权结果较为信赖。2008-2009年的一项社会调查显示,专利审查质量的社会满意度从77.3提高至79.4,公众信心指数从72.9提高至80.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质量也获得国外同行的广泛认可。与日、欧、韩专利局共同开展的联合检索研究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结果准确性高,与以检索质量高著称的欧洲专利局接近。业内期刊《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曾高度赞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有效处理工作量增长问题的同时,还保持了令人称赞的审查质量。”

控制“问题专利”

近年来,中国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长,引起了少数西方媒体的揣测与置疑。在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采用初步审查制度,有人据此认为中国专利申请技术含量不高,认为这会造成“垃圾专利”与“泡沫专利”。

这些说法与事实不符。我国专利中既有高新技术的重大突破,也有一般生活领域的技术改良,它们分别保护了不同水平的创新成果,这对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同样意义。少部分高新技术和相对较多的一般技术并存,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是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客观反映,也是世界各国共存的现象。

之所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原由在于对这些相对简单的发明创造如采用实质审查制度,将需要投入数倍于目前规模的人力和财力,审查周期将从3~4个月延长至至少24个月。这与目前中国社会的旺盛需求显然是背道而驰的。

虽然初步审查已将绝大部分无创新申请排除在专利门槛之外,但是不可避免仍有少量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问题专利”存在。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采用更加严格的专利授权标准。经过《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实用新型专利采用与发明专利相同的绝对新颖性标准,外观设计专利需符合与TRIPS协议(“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的简称。这个文件被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相一致的类似“创造性”的要求。

第二,严把专利申请入口。2007年以来,针对少数抄袭或重复提交的非正常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专项治理,共排除此类专利申请2.4万件,非正常申请比例从2007年的2.85%下降到2009年的0.55%,2010年这一比例进一步下降。

第三,加强审查质量的规范管理。“十一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两次大规模修改《审查指南》并制定200万字的《专利审查操作规程》,确保了专利审查工作的公正、准确和一致。

第四,完善制度的配套设计。专利权评价制度、无效制度和缴纳年费制度的设计,限制了专利权人不当行使权利,使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权无效,并促使权利人主动放弃无明显价值的专利,有效制约“问题专利”的“跑马圈地”。

展望“十二五”

“十二五”时期,在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国内科技投入将持续增长,全社会的专利意识将进一步加强,我国专利申请受理量将保持持续快速增长态势。预计到“十二五”末期,发明专利申请年受理量将达到75万件左右,这一数字大概是“十一五”末年受理量的两倍。这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能力将提出新的挑战。

为此,专利审查工作将紧密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建设世界知识产权强局的两大任务,以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审查效率、改进审查质量、完善审查服务,坚持“开放融合、统筹兼顾、创新发展”的工作思路,实现审查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中国经济振兴提供有力保障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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