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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复出透明化待解(2)

时间:2011-03-23 08:57 京华时报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进化之路 渐进之路


  “群体性事件”一词被广泛使用始于2008年的瓮安事件。值得关注的是,该事件之后又接连发生了孟连、陇南的冲击党政、公安机关的群体性事件及重庆、甘肃、广东等地的出租车集体罢运事件。
  舆论认为,接二连三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背后,是群众利益得不到切实维护,基层呼声得不到有效回复,才导致了用极端手段宣泄不满情绪。如何才能跨越存在于官民之间的鸿沟,成为考验执政者智慧的难题。而夏生华被免职一事,则被舆论视为官员问责重视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对于群体性事件的重视:在其提出的7种问责情形中,有两条与群体性事件有关。
  “群体性事件的增多,让维护社会稳定变为当前头等大事之一。”中纪委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分析说,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党政干部没有认真有效履行职责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问责可以减少权力腐败,可是问责的根本意义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唤醒官员的责任意识,防患于未然。
  也正是从2008年多发的群体性事件开始,问责对象也由以往的行政领导延伸到“党政一把手”。
  待解之题
  如何确定官员责任
  从目前来看,以中央《暂行规定》和地方实施细则的出台为主要构成内容的问责制,已经基本涵盖官员履职不力的各种情况,亦将问责提升到“制度维稳”高度,但是仍存在若干待解之题。
  其中之一是“权责不明”带来的“量刑”界限问题。这在山西省原省长孟学农因矿难被问责一事中舆论的同情之意中可见一斑。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我们已看到省长、部长被问责,但其中有这样的问题:由于我们的行政管理层级设置,省长部长往往很难过问那些具体事务。”他认为,行政问责急需解决的是,如何确定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
  如何让复出透明化
  更大的待解之题则是被问责官员的不透明复出。据公开资料显示,被问责官员复出屡见不鲜,相对于尚有痛感的公众,部分官员的复出可堪称“无痛复出”。例如,因“瓮安事件”被撤销党政职务的瓮安县原县委书记王勤,半年后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三鹿奶粉事件的主要责任者、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司原副司长鲍俊凯直到2009年3月才被中央纪委、监察部处以记大过处分,却早在2008年底就出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有分析人士指出,“高调问责,低调升迁”的不断出现,正在消解问责制的公正性。“要是说官员犯了重大错误,认错态度好,一年后又复出,问责制就没有严肃性了。”
  当然,对此也有不同观点。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认为:“官员复出应该更加严格,但不要绝对化地说不准他再做官。国外也不是被问责后就永远不能再任职,他们可以重新竞选甚至担任更高的职位。”
  他的建议是在问责程序中特别加上一点:对被问责官员的重新任用,应该公开化、程序化、制度化。“一定要公开透明,置于相关规定和舆论的监督之下。”
  如何扩大问责主体
  除此之外,另一个担忧则来源于问责的主体问题。专家指出,目前的问责制度“仍然是自上而下的路径,而没有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督”。
  如何扩大问责的主体?对此,目前理论界存在几种解决意见:有人认为务实的做法是形成老百姓为主导的问责方式;有人提出问责应该是下问上责,在《暂行规定》中应当加入下级对上级问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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