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网讯)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资管理三方面设“禁飞区”
深交所昨日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完善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执法机制,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打击和遏制创业板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公开谴责标准》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进行制度设计,突出从严监管的原则。一是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在对截至2010年9月1日已发布三季报的创业板127家公司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比例较高的特点,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确保监管威慑力,多层次、多维度引导公司规范运作。特别是对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和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等,达到规定标准的,都作为须公开谴责的情形,体现了对创业板募集资金从严管理,对相关违规行为从严打击的原则。
与此同时,《公开谴责标准》突出对重点违规行为的重点打击。据统计,公司频发违规的事项主要集中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资金占用、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违规担保四项,这也是深交所在对上市公司监管中重点关注的内容。因此在《公开谴责标准》中,突出对此四项违规行为公开谴责标准的细化规定,确保追究到位。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创业板与主板之间在服务对象、准入指标、运行制度和风险特征等方面有若干明显区别。同时,创业板公司股本规模小,经营不确定性大,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公司治理基础相对薄弱,更易出现股价异动,对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更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上述特点使监管工作面临很多新的课题和挑战,需要监管部门深入分析其运作的内在规律和风险因素,采取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监管措施。”该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