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召集76家保荐机构的投行负责人和业务部负责人召开保荐业务沟通会,讨论创业板保荐机构的监管情况。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要求保荐机构,应深刻意识到创业板定位中的“创新性”与“成长性”,申报项目尽职调查还需更加深入,申报文件等信息披露质量要进一步提高。
但在今年11月挂牌上市的创业板企业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梅安森)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写道:“……本系统所使用的主要关键技术和主要产品均由公司自主研发取得,拥有……2项发明专利受理权”。这样的表述方式受到了质疑。
无中生有的“发明专利受理权”
“专利受理权”是什么?多少知识产权专家和专利打了30多年交道,却没有听说过这样一个名词,但它却出现在梅安森招股说明书中。
梅安森的招股说明书在“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一节中介绍了4种主要产品,其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介绍中提到:“本系统所使用的主要关键技术和主要产品均由公司自主研发取得,拥有7项实用新型专利、22项软件著作权、1项外观设计专利以及2项发明专利受理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其他产品的介绍中,还出现了“实用新型专利受理权”的字样。
这个表述让人一头雾水。记者进行了专利检索,发现梅安森“1件发明专利、12件实用新型专利、1件外观设计专利”的陈述符合实际情况,此外还有5件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公开,正在审查中。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人、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并无“专利受理权”这项权利,更没有“发明专利受理权”、“实用新型专利受理权”等说法。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袁真富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贻笑大方的新造词语的出现,说明一些上市公司的服务机构,严重缺乏知识产权基本常识。”袁真富认为,这样的错误出现在招股说明书中,会进一步影响上市公司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
业内人士认为,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程度不高,是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重要原因。
招股说明书专利描述方式参差
这样的错误不太常见,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开源)招股说明书中对专利申请就分别注明了“已受理”、“公开号”、“已获证书”等不同状态。
不过,他们将已获授权的专利与正在审查中的专利申请编制进同一张表格的做法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会给投资者、尤其是并无多少专业知识的散户投资者带来一种误导:专利申请和专利具有相近似的法律效力。实际上,两者的法律状态并不相同。采用这种编制方式,企业只要进行大量突击提交专利申请,表格就会显得很“华丽”。
今年11月创业板上市的另外一支新股三丰智能,其招股说明书中,公司已取得的专利权和已获受理的专利申请被分成了两张表格;开能环保也将专利和专利申请分列两部分,并将每一部分中按3种不同的专利类型再次分隔开。这样看起来更为清晰,也避免了刻意美化的嫌疑。
在2009年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规定集中在几个方面:要求披露与发行人业务经营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要求披露发行人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信息,要求披露发行人现实或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信息,要求披露发行人的知识产权关联交易信息。袁真富认为,这些显得“粗放”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详细规范。
专利信息披露期待详细规范
尽管企业倾向于在招股说明书中将提交的专利申请悉数列出,但很少有企业在上市后的财报中披露自己当初的专利申请被驳回的信息。袁真富告诉记者,福晶科技在2008年的招股说明书中仅指出“其基于‘用三硼酸锂单晶体制造的非线性光学器件’专利制造的LBO产品的销售毛利占公司销售毛利的60%左右”,却没有披露该专利的第一项权利要求在2006年就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无效的重要信息。这一行为没有受到处罚。
袁真富表示,可执行性规范缺失的环境,反而对专利信息披露更详细的企业不利。“比如有的科技企业可能存在专利权被终止或申请被驳回的问题,只是未列明专利清单,不易被核查,结果顺利上市。而有的公司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十分详细,反而容易被他人检核发现问题,并承受不利后果。”他认为,如果对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不作统一要求,那些披露信息详细的公司可能会承担更大的风险,实则有不公平的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