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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企业专利信息披露之惑(2)

时间:2011-12-19 17:03 《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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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星网锐捷就主动“认错”,表示部分专利的法律状态与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内容存在差异,并向监管部门进行了汇报。

“杀鸡”固然可以“儆猴”,但暂时的警戒不足以促使相关企业和机构树立良好的专利信息披露习惯与规范。袁真富告诉记者,鉴于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其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也越来越多,建议主管部门组织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或者鼓励保荐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的学习培训。袁真富认为,监管部门可以编撰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引,归纳常见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题,明确上市公司的最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指明哪些知识产权信息需要披露,应该如何披露,以及披露可采用的通常格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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