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高尔夫球场、会所,共违法占地515.67亩,其中,50.44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65.23亩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0年6月10日,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包括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在内的4316.6亩国有土地委托给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2010年6月15日,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已违法占用的土地租赁给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租期3年,年租金130万元,未约定租地用途,为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高尔夫球场提供了条件。
对违规批准建设别墅问题的处理。2010年11月,宜昌市规划局责令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住宅项目建设,并下达《撤销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了宜昌市规划局伍家岗分局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通知书。对9区已建并销售的18栋别墅,处以建筑工程造价10%的高限罚款,对已批未建的15栋别墅,依法依规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将18区5栋别墅用途变更为旅游接待等商服设施。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已分别作出决定,撤销为9区15栋未建别墅和18区5栋别墅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违法占地建设高尔夫球场的处理。2011年2月和3月,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对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515.67亩土地,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0.4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2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修建高尔夫球练习场、会所、道路占用的95.66亩土地,并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191.32万元(已缴纳)。2011年2月,宜昌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解除与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已解除)。
宜昌市规划局已给予宜昌市规划局伍家岗分局局长谭道明、副局长张江行政记过处分;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给予法规室主任季必灵行政警告处分;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决定给予产权处副主任杨惠行政警告处分;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决定给予伍家岗分局副局长祈志常、市土地储备中心征地拆迁办主任黄云行政警告处分;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决定给予该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宜昌市龙盘湖旅游开发总公司经理戴德云行政警告处分。 三、福建省晋江市有关部门违法批准转让土地建别墅案
2008年2月,晋江中远发展有限公司向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将其1998年以出让方式取得的270亩别墅用地转让给泉州远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提交了泉州市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前期工程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确认已完成投资额320.84万元,未达到该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25%。2008年4月,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在该宗地违反法定转让条件的情况下核准转让,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该宗地分为A、B、C、D四个区块,其中A区面积161.98亩。2010年4月至7月,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先后为A区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期)》,批准建设住宅43栋(别墅30栋,双拼和联排住宅13栋)。目前,A区已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其他区块处在场地平整和基础施工阶段。
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批准建设的全部为别墅和低密度、大户型住宅,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新开工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中关于不得为限制类新建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规定。
2011年1月,晋江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泉州远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施工。2011年2月,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撤销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手续,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撤销了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晋江市政府决定将该宗地的容积率调整为1.0-1.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收土地出让金。将已建的30栋别墅用地的用途调整为商务办公用地。晋江市政府决定分别给予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奕民及经办人员童启芳、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副局长陈文星及经办人员刘禹硕行政记过处分。 四、湖南省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