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山西省平定县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违法采煤案
2010年1月10日,经平定县政府办公会研究,同意平定县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张庄村柏井沟已关闭的煤矿范围内建设“高效农业园”。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张庄村支付补偿费等1900万元,向平定县政府缴纳临时占地费2000万元。自2010年1月底开始,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进行任何农业开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始违法采煤。期间,平定县国土资源局曾多次予以制止,但该公司违法采煤活动时断时续并未停止。经山西省煤炭地质公司现场勘测初步测算,违法采煤共计4.5万吨,获取非法销售收入1076万元。2010年5月,平定县财政局以“往来款”名义收取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付税金200万元。平定县政府曾多次接到张庄镇政府对晋东公司违法采煤行为的报告,但未采取有效制止和查处措施。
平定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76万元,并处罚款107.6万元,没收采出的煤6158吨。经山西省监察厅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分别给予平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高效农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张映涛行政记过处分,平定县副县长、高效农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张志先行政警告处分,阳泉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孙玉鹏行政记过处分,平定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军林行政警告处分,平定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周宝昌行政记过处分。另外,已将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违法采煤的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