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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通知的解读

时间:2011-07-14 10:31 科易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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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

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对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等向国外申请专利给予资助。它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减轻中小企业实际负担的形式,引导、激励中小企业等国内申请人积极申请国外专利。全国去年共资助PCT(国际专利)申请1146项,发放资助资金5285万元。

现在,中央财政资助政策的导向性和推动性作用已经初显。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数据,2009年全球PCT申请量出现30年来的首次下滑,降幅为4.5%。但我国2009年的PCT申请量却逆势而上,增幅达到29.7%,以全年7946件的申请数量成为PCT申请第五大来源国。

2011年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报工作日前已经启动。科易厦门已经转发了《关于申报2011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科易厦门(http://xm.k8008.com/)也针对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的申请主体、申报途径等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补助政策。

关于申报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

根据国家发布的中小企业认定暂行标准,不同类型企业有不同标准,参照数据包括企业的人数,资产的总量,或营业额度等。例如,在工业类的企业当中,中小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是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者销售3亿元以下,或者资产总额是4亿元以下。

其中所说的国内中小企业,比如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也都属于中小企业的范围,也是符合相关规定取得了注册资格的企业。只要符合主体的要求都是会受理的。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助于发挥我国产业优势,具备国际竞争力;有望开拓国际市场或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专利技术产品预期在国际市场容量大、前景好;有助于我国优势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有望构建专利池、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凡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申报费用的支持范围——

给相关的专利审查机构交付的费用、代理机构所出的代理的服务费用,以及给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费用,这三种类型的费用都是政策支持的。

该项政策支持的费用是上年度的7月1日到本年度的6月30日之间发生的,通过PCT申请、而且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从提出申请的过程当中,一直到进入国家阶段授权,当年起至 3年的年费,在这里面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代理费、检索费都属于支持的范围。因此在这个范围内,每一年度发生了费用以后,每一年度都可以提出申请。

科易厦门(http://xm.k8008.com/)提醒,有关申报资料提交时间13日截止,厦门市有关中小企业要注意了。想要了解最全面的国家政策动态,请关注科易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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