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人士向记者举例说,如研发费用的核算不准确问题——某进行高新资格复审初审的装饰材料公司,财务人员对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未进行准确、合理的计算和区分,更无法准确核算其中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而也就无法向税务部门提供研发过程中“产供销”以及单独核算的费用等一系列书面证明资料;最终,税务部门认定该企业不能获得相应税收优惠。
另外,由于研究费用定性需要合同、协议、成果报告、鉴定意见书等相互印证,且目前监管要求还在加强。如对某实验器材公司的复审中,该公司已收到科技部门的认定书,并列举了符合的大类项目;但在税务部门复审文件的小类项目中,却索引不到该企业的具体产品;该企业的高新资格因此受到质疑。
又如相关财务数据的认定问题——某信息公司在计算费用销售比例时,将销售总额和销售收入两个概念混淆,认为“分母”销售收入就是财务会计概念的销售收入,不应包含其他业务收入;最终,由于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不符规定比例,未能通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