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上述第一、二两项的收益,收益者基本上是商标权人,相形之下,社会整体的收益较少。第三项收益则是难以衡量的,相形之下,社会整体的损失更多。对于已发展多年且广为使用的业务模式和技术规则进行彻底颠覆,对整个社会而言是不经济的,而且没有效率。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都会直接影响社会资源的分配,因此,资源的有效运用应该成为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考量。换言之,有效率的法律制度必须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社会财富。由此可见,应该从积极的意义上去看待竞价排名问题,在追求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正确地对其进行规范和使用,以为经济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