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仿冒古城酒违规违法和侵权的方面不同,管辖就属不同的执法部门。对仿冒产品的追究必须提供充分、必需的证据,执法部门才能受理,这对一个企业来讲是非常困难的,企业不可能有专门人才(无执法权,不能够对销售商的库房进行查看等)调查取证。
6、许多仿冒古城酒都有地方和地方部门“合法”的生产、销售批文(如:委托加工、专利、商标转让等),尽管这当中不乏超越职权和规定的行为,但这确实使仿冒古城酒的生产和销售有恃无恐,并给执法部门查处造成了严重的障碍。因为,首先碰到和必须解决的是批文合法合规问题,首先是“官文”扯皮,经历漫长的过程才能进入实质问题。把文书上的“皮”扯清了,季节也过了。仿冒产品生产、销售者也许又改换“产品结构”、更换生产场所了,面对仿冒产品的危害,又对其追究处于无策无力的尴尬局面。
7、打击销售者成本高,效果差,有反复性,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8、从可用手段来看,国家对于制假、售假(冒)立案标准和处罚标准过低,没有构成犯罪的,只能用行政手段和民事诉讼手段。
9、权属证据、侵权行为或事实存在的证据和受到损害或对方获利的证据难以确认。
10、对于仿造、傍名牌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的界定理解不同,结果也不同。
(作者系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公司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