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意见》首次提出,要区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
意见还提出要加强不正当竞争案件和反垄断案件的审判,培育自由公平、诚信守法的竞争文化,创造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的适用、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建设,意见从建立健全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完善案件管辖制度和加强审判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