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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施条例或促企业更重视知识产权

时间:2011-12-29 09:34 《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知识产权

酝酿了5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日前被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在这部被寄予厚望的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该条规定的出台,对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方面占优的企业,是喜还是忧?降低招标门榄,增加竞标企业竞争压力的同时,能否带动行业创新和进步?知识产权在企业招投标各环节中,今后,能否继续起到加分作用?种种问题,值得探究。

准入门槛降低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这使得我国招投标行业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每年招标项目超过10万个,委托招标金额近10万亿元。大部分的公共设施建设都需要通过招投标的程序。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宇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的修改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反映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现实。此次草案提出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等,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越来越看重竞标者的品牌、专利以及技术方面的优势这一现实。

一位了解招投标程序的知情人士表示,此前,在招投标实践中,招标方常常习惯根据项目需要设置一定的招标条件,如是否中奖,是否具有某些资格。近些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一些招标项目往往也以是否具有专利、品牌等作为限制条件。在一些特定行业中,招标人常常会指定几家在业内知名的品牌企业参与竞标,或者针对某项技术提出招标要求。这些硬性指标通常会把大部分企业挡在招标范围外,在一些技术要求高的项目,甚至会出现就是特定几家企业有资格参与的情形。这些条件的设置,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主观性,容易给权利人和有某种关系的人带来可乘之机。

草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草案是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而制定。草案明确规定不能设置上述条件,其目的应该是首先保证进入门槛的公平,企业能否中标,由投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决定,而不是一开始就设置过高的门槛。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招投标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竞争促进创新

草案明确规定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在实践中,也给一些品牌企业带来困扰。一位知名电梯品牌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参与招投标时,招标方常常指定几家名气和规模相当的企业竞标,各方均有都有中标机会。在一些需要特定技术的环节上,自己公司在某些特定技术方面拥有专利还会增加公司的中标机会。他担心,草案出台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也能参与竞标,这些公司往往会通过低价策略参与竞标,不仅有可能减少自己公司的中标机会,也会降低行业的整体利润。

与此相反,草案的出台,给一些在品牌和技术上相对较弱的企业带来一些机会。此前,由于招标方限制条件较多,一些规模偏小的公司很难进入招投标环节。专家表示,草案降低了招投标的准入条件,这意味着招投标的市场开放了,参与招投标的企业增多了,企业间的竞争也增强了。从长远来看,由于竞争趋于激烈,公司投标更多靠实力说话。这对促进各行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谢宇红表示,从知识产权发展的角度来看,草案的出台对促进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建设和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有积极意义。虽然草案规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不能成为招投标的门槛,但对于拥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或某项专利的投标方而言,其所拥有的品牌优势或专利、技术优势仍然会成为投标时的加分因素。并且,对于一些目前尚未具有品牌或专利技术优势的企业而言,草案在为其打开招投标这扇大门的同时,也会促使其更加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建设和保护,这将有利于行业的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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