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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前高管涉在沪行贿官员 曾7次接受海外反腐败培训(2)

时间:2012-04-27 09:26 东方早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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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上述三人用了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企业Asiasphere Holdings Ltd作为购买载体,其中中国官员拥有该公司47%的股份,皮特森占有约40%股份。

随后,皮特森告诉摩根士丹利员工,Asiasphere是属于永业的全资子公司,且永业的前董事长能够将锦麟天地雅苑以低价卖给大摩。

2005年11月,正值Asiasphere从第四期房产基金购入股份时,皮特森通过Email向同事强调,“我们欠永业一个人情……是永业给了我们这笔交易。”皮特森还说,该中国官员可以帮助从其他政府部门拿到批文。

2006年3月,前述三人筹集了近300万美元的资金通过Asiasphere购买了约12%的房产基金第四期股权。由于房价的上升,该笔价值300万美元的交易的权内价(In-the-Money)已经相当于600万美元。

据SEC披露,2006年到2008年之间,摩根士丹利至少5次支付给Asiasphere 200万美元的分红,其中皮特森拿到了约86万美元。

此外,2005年,在未告知摩根士丹利的情况下,皮特森和加拿大律师秘密购入摩根士丹利第五期基金在上海无限度广场的部分权益,对外则用“上海投资者”的身份来迷惑摩根士丹利的员工。彼得森从未将上述投资向摩根士丹利申报。

7次接受海外反腐败培训

为激励上述中国官员帮大摩招揽更多的业务,皮特森还提出了一种“3-2-1交易模式”。所谓的3-2-1,即当该中国官员拉来一项业务,就可以以2%的成本,拿到3%的股权,剩余的1%则被皮特森称为业务介绍费,并答应每个项目做成后会额外给一笔“提成”。

SEC称,2006年初,在皮特森和Asiasphere投资“Cavity项目”时,摩根士丹利至少谈了5笔中国房地产交易,均涉及永业和该公司前董事长。该中国官员以折扣价入股了上述5笔交易。

起诉书举例,代号“Beatles”的项目就是3-2-1模式的样本,这是上海卢湾区政府的一处大型综合开发项目,永业只是该项目的一个小股东,并非卖家,但卢湾区政府委托当时的永业董事长寻找潜在买家,在该中国官员的牵头下,2006年初大摩开始购买谈判,当年10月完成交易,大摩认可了此人的帮助,认为获得了优惠的价格。

2006年4月,皮特森的3-2-1的交易模式,遭到内部审计的警告,认为有行贿中国官员的嫌疑,其主管下令皮特森放弃3-2-1模式。但皮特森并未放弃,仍在暗中操作。2007年3月,在该中国官员从永业退休后半年,皮特森让摩根士丹利和第五期房产基金向前述所谓“上海投资者”支付220万美元,在“上海投资者”接受到该笔款项后,向皮特森转了160万美元,皮特森则再给该中国官员70万美元,剩余的自己留有。

据摩根士丹利披露,2002年至2008年间,皮特森至少接受过7次有关《反海外腐败法》的培训。2004年,出于《反海外腐败法》的考虑,摩根士丹利相关人员还特别告知皮特森,永业的员工属于政府官员性质。

1970年代制定的《反海外腐败法》禁止美国企业和个人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

昨日,摩根士丹利称,公司全面地配合了政府,对现在这个结果非常满意,皮特森故意规避摩根士丹利内部控制措施,蓄意、恶劣地违反了摩根士丹利的价值观和政策。

(编辑:ed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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