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随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颁布,女职工的保护开始大范围的为人们所关注。生理上的原因对女性的职场发展带来了许多影响,她们通常无法像男同事那样无所顾忌的投入工作,而且还需要公司和同事给予她们很多的关爱。对于HR来说,在管理中怎样对女员工提供全面的保护,又不会造成公司的政策与资源过多的倾斜,这就是一项管理艺术了。
两性问题是社会永远的难题,由于男女之间的差异性,不管是在社会生活的哪个方面,规则制定者都需要将两者区分对待,许多管理者都为此头疼不已。这个问题延伸到职场,需要头疼的就是HR:面对女职工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如何把握对她们进行保护的力度与程度,这是一个非常不好解决的问题。
相较男员工而言,HR对女员工要做的工作明显要多得多:孕期工作安排、产检时间计算、产假天数、流产假天数、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哺乳时间、哺乳期加班、妇科检查……甚至在一般性质的工作中,也不能像使用男员工那样粗放的使用她们,比如在加班安排上,就最好不要安排女员工加夜班。
由于女职工在管理上的种种麻烦性,许多管理者不太愿意接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在招聘时即明显的向男性倾斜,意图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不过有国外机构统计,当一个团体内的女性人数占比少于30%时,会明显增加团队内部的不安因素,进而对团队的效率带来难以估略的影响,所以,女性员工对一家公司来说,是绝对不可缺少的宝贵财富,HR要尤其注重对待女性工作时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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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HR在面对女职工管理时更加要小心翼翼,以免一不留神踏入法律雷区,对公司和员工双方面都造成损失,因此,我们整理了新旧规定的一些尤为重要的改变之处,提醒HR多加注意:
一、加班
原规定: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该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新规定: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怀孕7个月以上
原规定: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新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三、产前检查
原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检,应该算作其劳动时间。
新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检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产假
原规定:90天,其中产前休班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新规定: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5、流产假
原规定:怀孕不满4个月,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新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6、产假工资
原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新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剩余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按照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7、生育医疗费
原规定: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新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8、哺乳时间
原规定:每班劳动时间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新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每日的劳动时间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9、哺乳期加班
原规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新规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