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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老板蒙冤10年洗脱罪名 曾是同仁堂大经销商(2)

时间:2012-06-11 09:21 京华时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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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申诉路当事人几番轮回

焦占军说,被判处缓刑并释放后,他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在此后的8年中,此案经历了从上至下,从下至上的几番轮回。焦占军先是找到河北省人大,人大批转河北省高院后,省高院转到保定市中院,中院又转到安国市法院,但一直如石沉大海。直到4年之后的2007年11月,在河北省高院信访组的催办下,安国市法院才作出了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通知书。焦占军这才能申诉到保定市中院。2008年3月,保定中院再次作出驳回申诉的通知,焦占军无奈又申诉到河北省高院。

2009年3月,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保定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6个月后,保定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安国市法院重审。但安国市法院将案件退回中院。保定中院又将此案转到离安国市200多公里的涞源县法院再审。

异地再审理终定税务局有错

2011年5月12日,涞源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书认为,安国市税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中并未体现大仁药业的当期进项税额,而是直接以少记销售收入额乘以税率确定的偷税数额。大仁药业借用外省户头购货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款,已由其在购货时缴纳,税务机关以购货单位名称与大仁药业不符为由,未抵扣这部分进项税,是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发布的66号文件规定,认定偷逃税数额时,应当从增值税缴纳的特点出发,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缴税情况,客观计算因偷税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大仁药业借用外省户头购货缴纳了国家税款,在计算其偷逃销项增值税数额时,应当减去进项税额,其余为偷逃税额。而本案中,大仁药业虽然虚开增值税发票,但经过计算得出,该公司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焦占军和闫亚平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证据不足以认定大仁药业、焦占军和闫亚平偷逃增值税。经过涞源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大仁药业、焦占军和闫亚平无罪。

判决后,涞源县检察院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保定中院提出抗诉,又经过保定检察院、安国检察院、安国公安局、税务局、法院联合查证半年,最后保定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11年12月16日,保定中院终审裁定涞源县法院的判决生效。至此,焦占军才最终洗脱罪名。

■记者追访

焦占军 人生价值毁了

焦占军告诉记者,虽然现在法院宣判他无罪,但这起错案给他带来的连锁反应却是无法消除的,在他被羁押和上访的10年中,在北京联合经营的健都制药厂被卖,200多名职工下岗;大仁药业倒闭,公司的100多名职工失业;由于公司经营停顿,引发债务人连锁起诉,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商业大楼也因此停业。即使他得到国家赔偿,也远远无法弥补这些年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子,把我的人生价值给毁了”,焦占军说,他本来的商业梦想其实不止于两个药厂和一个商业大楼,2000年他曾在缅甸买了一片地,并计划在缅甸、泰国和老挝三个国家交界的金三角地区合作开发一片3万公顷的药材基地,但是意向书签好之后没多久,他就因涉嫌偷税罪被抓,开发计划无奈流产。

■专家说法此案当事人

纳税额为负数

昨天,财税法博士蔡巧萍告诉记者,本案中所涉的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目前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增值税计算的方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例如b企业从上游企业a采购原材料,以100元的价格购进,但b公司实际上要付给a公司的货款并不是100元,而是100+100×17%=117元。a企业给开具了一张117元的增值税发票,就是进项发票,这17元对b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而a公司多收了这17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只是代收代缴,还要把17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

b公司把购进的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出售给c公司,取得销售额150元,这时b公司要向c公司收取的是150+150×17%=175.5元,里面包括25.5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b公司的“销项税”。

销项税25.5元-进项税17元=8.5元,就是b公司应缴的纳税额。而本案中由于大仁药业销售中成药时低于进货价,没有产生增值,因此销项税-进项税=纳税额为负数。

(编辑:ed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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