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该网友表示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根据1997年公安部发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只是查阅也犯法。
看完报道,心情很郁闷,为什么警方执法方面雷人的事这麽多!通过北京律师咨询得知,警方依据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罚的前提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查阅淫秽、色情信息没有规定行政处罚。松原警方的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首先看法律的规定,我国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九节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中与本案有关的是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我国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此案有关的条款是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 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 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法律均未规定查阅淫秽、色情信息违法,国务院的任何一部行政法规也未对此作出规定,即查阅淫秽、色情信息违法在我国既不属于犯罪也不属于违法,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1997年12月30日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公安部发布的国务院部委规章,虽然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但涉及处罚的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 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处罚的前提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便有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公安机关也不能据此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松原警方作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违法的,应予纠正。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违法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