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系列行为让吴勤福疑惑不解:为何嘉善、嘉兴两级法院的庭审调查都如此仓促,为何又听从检察院的建议?“法院的行为让我很难理解。有时候甚至怀疑他们有意袒护”吴勤福说。
根据嘉兴市中院判决书知,市中院鉴于相关证据在一审中均已出示,并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为了避免诉累,二审法院在二审中对相关事实直接进行认定。
吴回忆说,那段时间几乎没法正常经营,工人们很不安,甚至有人已经递交辞呈。
否之极,泰会来吗?
检察院能否成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思前想后,吴勤福决定最后一搏,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2010年11月9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并交由嘉善县检察院办理。嘉善县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1年2月9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在事实认定清楚之后,嘉兴市检察院决定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检察机关进行了深入调查,先后召唤卜根荣、方伟耕、沈思敏等人出来作证。“当初投资时,吴勤福答应由公司统一经营并分红,但窑造好好,方伟耕首先提出要自己经营,担心会弄不好,便心生退意,找吴加兵商量和他邵剑华等人的投资款算借给开华公司的钱,退出干燥窑的经营。吴加兵同意了,并在借条上签字”,证人卜根荣说。
经过多次缜密调查,真相终于明了。
嘉兴市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报告书》观点明确。1、至开华公司向吴提起担保追偿诉讼时,讼争的10座干燥窑就已全部归开华公司所有,并一直该公司经营和收益;2、原审法院判决开华公司可以行使担保追偿权错误;3、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明开华公司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判决开华公司有权行使担保追偿权是错误的。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回复的民事抗诉书(2012)浙检民行抗字第53号,给予了更为明确的意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嘉商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并依法予以再审。
法院理应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吴勤福习惯了站在窗台边,张望货车回厂。
“这几年每天都提心吊胆,生怕再出叉子了。”吴勤福说。“三次了,为什么法院总是不认真调查呢?”
近些年,探讨如何为中企业争得良好发展空间成为政府决策者的重要考题。而融资难常常被视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成为最大的症结。
殊不知,法官们时常出现的“疏忽大意”却是一个隐性障碍,阻碍着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就本案而言,为什么嘉善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心安理得”的承认临安法院判决的正确性,而未能搞清楚一个显明的问题:干燥窑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本案之中是否有不利司法公正因素,记者不能证明。但至少有一点:对于此类一般的民事诉讼案,法院没有提起足够的“重视”。司法机关作为最重要的社会部门之一,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则责任,而不是不作为。
“2006年离职之后,他仅有的几十万元钱都投到厂子去了,如果真要偿还78万元,厂子早就倒闭了。”吴勤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