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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九阳:赢官司 得驰名

时间:2010-03-22 19:30 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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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九阳”豆浆机,一个是“九阳豆浆”,一家卖机器,一家卖豆浆。因为都是叫“九阳”,引发了商标纠纷。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九阳公司)以济南某商场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于2005年11月30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日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系2002年7月8日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是在其关联企业济南高新开发区九阳电器厂、济南九阳电器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成立的企业,该公司成立后一直生产“九阳”牌豆浆机、电磁炉等小家电产品。   济南高新开发区九阳电器厂于1994年开始生产“九阳”豆浆机,1997年7月28日,该厂被核准在第11类注册了“旭”图形及九阳汉字组合商标;1997年8月7日,被核准在21类注册了该组合商标;1999年4月28日,被核准在第7类上注册了该组合商标;且该图形文字及拼音组合商标在我国香港、台湾也获准了注册;上述五个商标均于2003年转让给山东九阳公司。   2002年至2003年期间,济南九阳电器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6、7、8、9、10、11、16、18、20、21、25、28、29、31、32、33、35、36、37、38、39、40、41、42类商品上注册了“JOYOUNG”,商标,且均于2003年4月14日转让给山东九阳公司。2000年10月14日,济南九阳电器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获准注册了“九阳”文字商标;2004年8月21日,山东九阳公司在第7类包括豆浆机商品上经核准注册了“九阳”文字商标;2004年9月7日及2005年1月7日,山东九阳公司在第7类包括电炊具商品、第21类上又分别被核准注册“九阳”文字商标;山东九阳公司还在其他类别上申请了“九阳”文字的防御商标,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在审查之中。 被告济南某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某商场)在其经营场所中销售的豆浆名称为“九阳豆浆”,销售单价为每杯1元。   济南中院认为,原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的“九阳”文字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是本案进一步审查被告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前提。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山东九阳公司注册的“九阳”文字商标,尽管被核准注册时间为2004年,但是使用时间较长,产品在同行业中市场占有率高,销售范围广,其广告宣传也遍及全国,并获得诸多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正面评价,该商标从客观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因此济南中院认定山东九阳公司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的“九阳”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   而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告所生产销售的豆浆商品的相关公众均为普通消费者,均无特别的身份或职业要求,两者的消费群体相同,这些消费者具有同时接触原告产品与被告产品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会误认为该产品系原告企业所生产或该产品的生产者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被告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相关公众的误导。该误导行为削弱了原告“九阳”商标与原告企业之间的唯一、特定联系,造成该品牌对相关公众吸引力的降低,从而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告生产销售“九阳豆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济南中院判定原告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的“九阳”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被告济南某商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九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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