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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首次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天下秀”

时间:2010-03-22 19:32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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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在审理原告四川什邡卷烟厂诉被告成都瑞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认定四川什邡卷烟厂的第1006807号"天下秀"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被告立即注销其注册的域名www.天下秀.网络和www.tianxiaxiu.cn。该案是市中院首次认定的驰名商标案件,不仅为以后类似案例起到示范指导作用,而且对我市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法院根据商标法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对"天下秀"商标是否驰名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第一,原告使用"天下秀"商标的时间长。自1986年开始注册并使用"天下秀"商标,至今已达20年;目前其主要使用的第1006807号商标注册时间为1997年,持续使用时间也近9年。第二,原告对"天下秀"商标近3年投入的宣传费用高达1.6亿元,宣传形式多样,宣传的地理范围遍及全国各地。第三,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法院从产量、销售收入、销售范围、市场占有率、上缴利税、企业经济实力、产品获奖情况以及商标被侵权情况等多方面考虑。"天下秀"品牌卷烟近3年的销售量在全国烟草品牌中名列前茅,销售范围广,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收入及上缴利税高,四川省的市场占有率较大。在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与国家统计局联合作出的调查报告显示,"天下秀"品牌名列农村消费者常吸卷烟品牌首选率第2名。企业的综合实力较强,企业与"天下秀"品牌多次荣获国家、省、市级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和证书。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可以证明相关公众对"天下秀"商标的知晓程度较高。因此,"天下秀"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的条件,故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的第1006807号"天下秀"商标为驰名商标。由于被告以"天下秀"汉字和tianxiaxiu拼音注册的域名,其中"天下秀"汉字是原告商标的显著部分,汉语拼音虽然使用了小写tianxiaxiu,但发音均是"天下秀",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无注册"天下秀"汉字和拼音为域名的正当理由,且在其网站上要约高价出售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主观上具有恶意。故根据商标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目前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一个重点和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这为法院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终局裁判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与TRIPS协议的精神一致的。此后,市中院受理的商标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出现了10余起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如"立邦"(漆)、"地奥"、"掌上明珠"、"万里长城牌"(床垫)等。 在审判实践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即只有在商标注册人认为其驰名商标权益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国家商标局或司法机关才考虑是否认定驰名商标,商标专用权人并不能单独提出确认驰名商标之诉。 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1、涉及跨类及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围不同。普通商标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跨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保护,即使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使用。具体而言,这些案件涉及对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2、涉及权利冲突。依照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的基本精神,商标法实施条例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商号的使用。因此,商号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时,若商标权为在先权利,则权利人有权要求商号停止使用;此外,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商标权与域名发生的冲突的解决方法,如本案即是此种情况。上述权利冲突存在的情况下,需要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以确定是否对其采取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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