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员 | 登录 | 加入收藏 | 信息发布
网站首页 资讯中心 排行榜 申请认定 维权保护 理事会 商标学院 行业信息 品牌视频 品牌论坛

河南新郑烟草(集团)公司诉安阳市鑫烟实业

时间:2010-03-22 19:34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15741号 原告河南新郑烟草(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烟厂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林江,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鑫烟实业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红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景士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肖红,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烟草(集团)公司诉被告安阳市鑫烟实业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烟草(集团)公司于200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鑫烟实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郑烟草(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郑烟草(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鑫烟实业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新郑烟草(集团)公司负担五千零五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  黎 越 人民陪审员  王秋生   二OO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陈 坚

    相关新闻
    Copyright 2002-2012 www.21s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驰名商标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72691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2005391-3
    关于我们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品牌地理 | 品牌百科 | 招商加盟 | 中华老字号 | 十大品牌 | 品牌导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