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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侵权案开庭 焦点:是否驰名商标

时间:2010-03-22 19:36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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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戴姆勒克莱斯勤公司诉被告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戴姆勒克莱斯勤公司起诉称,原告在中国注册了一系列“BENZ”/“奔驰”商标,用于第12类车辆及相关产品及第37类车辆及相关产品,原告对该一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有:使用中文公司名称一部分;使用英文商标“BENZ”作为被告英文字号的一部分;在被告的一些合资企业和子公司名称中使用“奔驰”;使用图形商标和“北方奔驰”作为产品的商标,并在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该等商标;被告注册并且使用 “northbenz.com”和“northbenz.cn”域名;被告申请注册中文商标“北奔”、“北驰”以及在被告子公司名称中使用“北奔”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利。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原告商标权属和声誉但坚持其侵权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认定原告的涉案三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定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奔驰”和BENZ,撤销或者变更其企业名称中包含原告注册商标的部分;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公司产品以及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BENZ、“奔驰”图形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其域名“northbenz.com”和“northbenz.cn”;判令被告不得在其产品包括产品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北奔”和“北驰”的商标;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包括部分调查取证、公证费,以及翻译费共5030元。 被告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原告就被告企业名称侵犯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原告要求认定“奔驰”和“benchi奔驰”为驰名商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合法注册、使用企业字号,不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被告未在公司产品及推广活动中使用被告注册商标,未在产品及产品宣传中使用“北奔”“北驰”商标;被告合法持有域名“northbenz.com”和“northbenz.cn”,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子公司为独立法人,被告子公司的企业名称使用与本案无关;关于赔偿问题,不构成侵权所以不同意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开庭审理中,双方方当事人就原告注册的涉案商标是否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就被告企业名称侵犯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被告注册、使用的企业字号及域名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等问题展开了激列的辩论。此案审理引起了相关公众的广泛关注,多人到庭旁听案件审理.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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