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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知识产权不容侵犯

时间:2010-03-22 19:36 运城日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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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发起的“绛州澄泥砚”商标维权案,辗转近一年后终于有了结果。近日,根据省高院终审判决,绛州澄泥砚研制所将获赔偿14.6万元,侵权方要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绛州澄泥砚为中国四大名砚中唯一陶砚,其制作工艺已失传300多年。上世纪后期,新绛县博物馆副研究员、版画艺术家蔺永茂和青年制砚家蔺涛父子经过十余年潜心挖掘传统工艺,苦心研制,于1991年试制成功“绛州澄泥砚”,使这一曾与端砚、歙砚、洮砚齐名,并称“中国四大名砚”的历史名砚重见天日,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广泛关注。之后,蔺氏父子又于1995年组建了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开始批量生产绛州澄泥砚。1997年2月,蔺氏父子申请注册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其文字为新绛县古地名“绛州”,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数年来,“绛州澄泥砚”多次参加省及全国的展览,荣获1994年中国名砚博览会金奖等多项殊荣,海内外100多家报纸、电视台予以报道宣传,已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并荣获“山西省著名商标”、“国之宝”等称号。 此间,该县绛艺苑砚社法定代表人王学仁在未与蔺氏父子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先后用“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中心”等名称,生产并销售与“绛州澄泥砚”名称相近的“绛砚”、“古绛澄泥砚”等多种同类产品,先后被新绛县工商局、新绛县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并向蔺氏父子作出赔偿。 2005年11月,绛州澄泥砚研制所法定代表人蔺涛以绛艺苑砚社长期以来无视司法部门的多次处罚、一意孤行持续侵权、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生产及销售侵权产品的绛艺苑砚社等单位及个人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要求绛艺苑砚社等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判决。 一审判决宣判后,绛艺苑砚社表示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省高院在终审判决中,再次认定绛州澄泥砚研制所享有的“绛州澄泥砚”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重申绛艺苑砚社等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即在宣传、销售其砚产品时,不得使用使公众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字、词,并在本地电视台及互联网上公开道歉;判决绛艺苑砚社、王学仁赔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经济损失10万元,实施销售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孔建国赔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经济损失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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