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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时间:2010-03-22 19:38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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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2006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年,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继续稳步推进的一年。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克服审判任务繁重、新类型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加大等困难,立足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妥善调节知识产权关系,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促进科技进步、品牌创新和文化繁荣,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严格依据刑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充分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全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侵权的刑事案件2277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508人,其中有罪判决3507人。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处的案件769件,生效判决人数1212人,同比分别上升52.28%和62.21%;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437件,生效判决人数766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1066件,生效判决人数1525人;以其他犯罪判处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5件,生效判决人数5人。 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商标等授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复审职能,依法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06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396件;审结1436件。其中,新收专利案件458件,同比上升36.72%;商标案件235件,同比上升12.44%;著作权案件10件,同比下降67.74%;技术监督案件690件;其他案件3件。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主要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 各级法院注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全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219件和14056件,同比增长5.92%和4.95%。其中,受理和审结专利案件3196件和3227件,商标案件2521件和2378件,著作权案件5719件和5751件,技术合同案件681件和66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256件和1188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846件和844件。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686件和2652件,同比减少13.74%和12.07%。新收再审案件42件,同比减少3件,审结42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地区分布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山东、浙江、江苏、上海等经济文化发达地区,2006年这六省市新收一审民事案件占全国的67.27%;福建、河南、四川、湖南、湖北、河北、辽宁、江西、重庆等省份的案件也相对较多。2006年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明显增加,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53件,同比上年增长52.16%;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29件,同比上年增长34.71%。另外,根据一项近期初步统计,仅2006年1-10月,全国法院受理和审结涉及“三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52件和447件,其中受理和审结涉及外国投资的案件533件和308件,受理和审结涉及港澳台投资的案件219件和139件,这类具有同样涉外因素的案件在数量上也占相当比例。 人民法院依法积极慎重采取临时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从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129件,审结126件(其中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53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74.07%;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172件,审结162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6.11%;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71件,审结66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4.92%。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法院的诉前临时措施的实际裁定支持率也是相对较高的。多数诉前临时措施申请案件能够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保证了采取措施的时效性。各地法院注意积极在起诉时和诉讼中采取临时措施,从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在起诉时和诉讼中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案件67件,审结69件(含旧存,其中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15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1.67%;受理证据保全申请案件1032件,审结953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6.60%;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案件560件,审结494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5.25%。 人民法院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判赔力度,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不断提高,并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适用了最高法定赔偿额。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上诉案中,根据原告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与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的乘积,依法判决侵权人将全部获利10,614,090元作为损害赔偿支付给原告,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加大保护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通过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推动名牌推进战略的实施。从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共认定驰名商标115件。 各级法院注重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努力做到判调结合、案结事了。2006年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继续保持较高水平,达到53.01%,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涉及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审理的两个新司法解释,修订了网络著作权案件司法解释,对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和音乐电视著作权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起草稿进行了进一步的调研和论证。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受理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等问题;指定了株洲、绵阳、东莞、中山、江门、无锡、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包头、宜春、宜昌、新疆兵团农八师等11个中级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四川绵阳市中级法院作为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批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常熟市法院2个基层法院受理非指定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截至2006年底,全国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为62个、38个和43个,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17个,布局比较合理。 全国法院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全国法院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利法执法检查,认真接受监督,针对执法检查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深入研究并切实采取了一系列改进工作措施。各级法院不断研究和探索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重点调研,根据有关调研成果对专利法和商标法等法律的修改提出立法建议,同时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中有关专题研究报告提供了意见;地方法院积极探索适应工作需要的新机制新做法。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自主创新,服务对外开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广泛听取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各级法院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专业审判组织不断健全,审判力量得到充实,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法官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应用法学研究的主力军。目前全国各高级法院和许多中级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选配了一批政治素质较强、学历较高、审判经验较丰富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据2006年初的初步统计,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民事法官1667人。各级法院注重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审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2006最高人民法院与专利复审委员会、欧盟世贸项目办和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2期共计有400名法官参加的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许多高级法院也举办了类似的培训班或专题研讨班,全国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 各级法院注重对知识产权审判的理论和实务问题的交流研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或者与中外机构联合举办了中欧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和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讨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讨会、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审判监督研讨会、专利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业务研讨会等一系列专题研讨活动。 各级法院还高度重视审判的公开性和工作透明度,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在坚持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通过媒体、网络和出版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效裁判和发布审判信息。2006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中国法院网联合正式开通了“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为全国法院公开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提供了统一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建立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制度,进一步加大了对社会关注案件和工作成就的宣传报道,有条件的地方同时还可以英文对外宣传。200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精选了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如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对林荣周非法经营案、广东省中山市中院对赖寿强、赖燕钦等8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对张庆合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上海市虹口区法院美国籍赵维新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等,通过进行统一公开宣判和宣传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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