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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通过

时间:2010-03-22 19:40 今日早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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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擅自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文化遗产破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以2到10万元罚款。目前,《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这意味着浙江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正纳入法制化轨道。   许多文化遗产濒临消亡   2005年5月,省政府公布了浙江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4个有重要价值的项目列入名录。去年5月,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浙江省共有39个项目进入名录,数量居全国首位。   省文化厅长杨建新说,当今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受现代化进程强烈冲击,其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考验,许多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大量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或者流失境外,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   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对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津贴、资助。   草案还规定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鼓励社会捐赠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鼓励、支持教育机构开展普及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室。   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保护为主”的原则,条例草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作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对有民族民间特色的民居、建筑物、场所等,应当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开放和利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不得破坏、损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不得歪曲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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