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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傍“同方”被判侵权

时间:2010-03-22 19:41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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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公司因使用“同方”二字作为其企业字号被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北京市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同方投资公司)的涉案行为具有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一审判决同方投资公司在从事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1997年使用“同方”作为企业字号,并相继取得了“清华同方”、“同方”商标注册专用权,上述商标曾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同方投资公司2001年成立时,自己公司的“同方”品牌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同方投资公司将“同方”二字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从事投资业务,与自己从事的投资业务相同,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同方”的企业名称。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在先,该涉案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同方”也具有了很强的识别性。同方投资公司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字号相同,业务范围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相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同方投资公司具有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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