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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

时间:2010-03-22 19:41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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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4月5日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联手对200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新司法解释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门槛熏并统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 新司法解释一个显著的变化是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门槛,其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以上两个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较之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缩减了一半。 据悉,新的司法解释还根据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统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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