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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海角商标纠纷依然难了

时间:2010-03-22 19:41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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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著名的旅游风景区,天涯海角总是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游人。然而,围绕“天涯海角”注册商标一场长达10年的纠纷,同样被人们所关注。 作为早年奔赴海南拓荒者的一员和“天涯海角”商标所克权人的代表,刘秀蓉告诉记者,“天涯海角”商标纠纷缘起于15年前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的开发。 1992年,为了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3月3日,海南省三亚市政府以市府办函(1992)13号文,将天涯海角景区的开发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交给了年初由三亚市旅游局、三亚市吉亚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联营成立的海南天涯海角联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天涯联营),并要求其在1992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设计。 此后,天涯联营通过国内著名专家和学者的论证和亲自勘察,花费数十万巨资完成了《保护、开发天涯海角景区可行性报告》,这个报告得到三亚市政府的认可,确定拟将天涯海角景区的开发权和经营权授予天涯联营,并规定开发期限为5年,经营期限为40年。 1992年9月3日,海南省计划厅以琼计社会(1992),1104号文,同意将保护开发天涯海角景区项目列为预备项目,并规划景区用地10.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1平方公里,项目总投资 1.8亿元。1992年6月16日,三亚市政府同意天涯联营的请求,在原公司的基础上设立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股份),向社会定向募集股份。同年11月30日,股金全部募足,并于1992年12月19日正式成立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 刘秀蓉告诉记者,资金到位后,天涯股份从1993年开始的数年间,先后数次报告要求明确天涯海角风景区范围。然而,由于多种原因,这种愿望并没有实现,为了对股东的资金负责,天涯股份将募集到的股金用于房地产和农业开发。 1997年8月18日,刘秀蓉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了包括“观光旅游”服务项目在内的6类“天涯海角及图标”商标,商标的图标为“南天一柱”及海浪。 刘秀蓉告诉记者:“直到今天,我还是希望,天涯海角作为不可再生人文和自然景观,不论是自己还是别人把它开发好。当年天涯股份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时的《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里的第一项就是‘天涯海角景区的综合开发和经营’”。 时间发展到1998年,这年的5月7日,三亚市政府下发三府(1998)64号,以天涯股份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房地产和农业开发上,并未投入开发建设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为由,终止了天涯股份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收回了天涯股份在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的开发权和经营权。 天涯海角股份提请海南省人民政府进行复议。1999年12月30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三府[1998]64号文。 据刘秀蓉讲,1998年8月,三亚市正式组建三亚市国有独资骨干旅游企业,成立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旅投),该公司注册资金1.3亿元,主营天涯海角和鹿回头两大景区的经营管理、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等。 三亚旅投成立后,于1998年11月18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裁定撤销天涯股份注册的“天涯海角”商标。 2005年10月24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05)第3429号和第 3431号裁定,裁定认为:普通消费者对“天涯海角”形容“极远的地方”的含义的认知度一般强于其作为海南省三亚市一景区名称的含义;天涯股份使用“天涯海角”字样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达8年之久,无抢先注册之意,符合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是权力性资产,未经注册,不能形成商标资产,因而不存在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三亚旅投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继续维持天涯股份的“天涯海角及图”的商标注册。 2005年11月26日,三亚旅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06年3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天涯海角”的第二含义(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对社会公众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天涯海角股份公司于1997年 8月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该商标标识在读音、图形和含义上均直接、明确地指向天涯海角风景区,尤其是该商标注册在旅游服务类别上,极易使公众认为天涯海角股份公司与天涯海角风景区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于11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2005]第3429号《关于第1211919号“天涯海角TIAN YA HAI JIAO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 天涯股份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天涯股份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海口天涯股份,刘秀蓉指着当年专家用手描的泛黄的天涯海角规划图告诉记者,天涯海角是属于三亚的,也是属于海南的,开发和保护天涯海角景区是自己今生的一个梦想,再过两年,天涯股份注册的“天涯海角及图”商标就要到期,我们将继续续展进行保护,对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我们将依法作出申诉。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三亚旅投,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负责此事的人外出,采访未果。截止到记者发稿,三亚旅投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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