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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期计算方法疑有瑕疵

时间:2010-03-22 19:41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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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沿用多年的商标异议期计算方法可能存在瑕疵。近日,在一起针对商标局的行政诉讼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商标局有关商标异议期计算方法存在错误占 据介绍,在该起行政诉讼案中,某商标于去年1月21日公告,同年4月21日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认为此申请已经超出法定异议期限1天,遂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商标局称,商标法对于商标异议期间的起算时间做出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即异议期间应当从“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非从公告次日开始计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为行政程序正当原则的内在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充分保证当事人对行政行为行使救济权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期间的起算不应包括期间开始的时和日。在商标法对期间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的期间计算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定。因此,商标局的做法,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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