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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渐成热点

时间:2010-03-22 19:42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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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安徽省法院系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通过打官司要求法院进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以达到跨类保护目的的案件明显增多。该类案件已成为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的热点。据统计,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14件,其中已作出司法认定的10件,有2件未予认定,有2件尚在审理中。   以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由国家商标局根据申请批量认定。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和认定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企业可以在个案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而根据《商标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即对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但给予商标专有权的全部司法保护,还给予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   为避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司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要求,2007年3月12日,省高院下发了《关于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将相关案例报省高院备案,并将对备案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情况定期予以公布,增加透明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高院民三庭有关负责人强调,驰名商标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其遵循的是“因需认定、被动保护、个案有效”的原则,主要意义还是作为反击侵权的“护身符”。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案具有效力,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在这个案件中被认定,在另一个案件中有可能不被认定。因此,不论是司法认定,还是工商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本身的含金量是与其商标注册人的经营和市场竞争力密切相关的,如果没有市场的认可,这对企业来说也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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