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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磨砺竞争执法利剑

时间:2010-03-22 19:54 中国工商报提供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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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系统恢复建制以来推动竞争形成、保护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工作综述 “改革开放的30年是市场高速发展的30年,市场的核心和本质是竞争,竞争执法是工商机关的基本职能。通过30年的努力,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不断推进,工商机关的竞争执法工作也由局部向全面、由低级向高级提升。”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宁望鲁近日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培训班上如是说。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为了切实做好《反垄断法》实施工作,提高反垄断的执法水平,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培训班5月下旬在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学院举办。宁望鲁在培训班上表示,30年来,工商机关始终将自己的工作定位于围绕着国家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律的贯彻执行而展开,在市场领域通过推动竞争形成、保护竞争、维护公平竞争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反垄断法》的出台,完成了我国竞争法律体系拼图上最有分量的一块,使我国的竞争法律成为完整的体系。   改革开放带来市场高速发展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工商系统恢复建制30周年,我国的改革开放在30年中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    我国改革开放的突破口选择了传统计划经济最为薄弱的环节——农村,农村人口多、基础差、农业起步低,相应的改革初始成本低,且利于社会稳定。改革给予农民生产自主权,而且开放集市贸易,这意味着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中引入市场因素,或者说竞争因素。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有无竞争。随着改革的推进与解放思想的深入,尤其是市场本身在极短的时间内显示出来的力量,我国逐步树立起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思路,从而使改革开放进入主航道而一往无前。这中间先后经历了放开搞活,市场调节为辅,市场、计划调节并重,市场调节为主,市场经济体制等不同的阶段。与此相结合,我国的经济社会中,市场因素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局部到全面,覆盖了经济生活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竞争执法是工商机关的基本职能    与我国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市场竞争关系也同样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局部到全面、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    工商机关从其诞生就是与市场联系在一起的,“同命运、共患难”是其真实写照。工商机关从其建立起就是市场监管机关,其基本职责就是管理市场及其相关的产业。建国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市场因素从我国经济社会中消失,工商机关的基本职责也随之消失。1978年改革开放,工商机关重新伴随着市场的出现而恢复建制,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伴随着市场的壮大而壮大。    今年3月21日,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国务院工作规划。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工商机关是市场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长期以来,工商机关拥有四大职能:市场主体准入、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通过30年的努力,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不断推进,工商机关的竞争执法工作也由局部向全面、由低级向高级提升。   竞争执法工作领域广阔    从恢复建制后,工商机关始终将自己的工作定位于围绕着国家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律的贯彻执行而展开。具体说,就是在市场领域通过推动竞争形成、保护竞争、维护公平竞争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宁望鲁向记者讲述了30年来工商机关竞争执法工作的演变和发展的过程。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首先是恢复集市,允许肩挑手提、自行车驮运,进行集市贸易。1983年2月,《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把集市贸易定位为弥补国有商业不足,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在这一时期,市场仅限于局部,全社会仍然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天下。但是,集市是市场因素的孵化器,建集市也就意味着培育竞争关系,工商机关通过建市场,形成竞争关系来履行自身竞争执法的职责。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市场的发展导致竞争不断加剧,两种体制的矛盾激烈碰撞成为当时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市场内部主体之间的竞争让位于体制竞争是当时竞争的特点,打击投机倒把条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这一条例实施的前提是保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并同时在市场领域内部形成基本的交易规则使竞争有序进行。可以说,该条例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个带有残缺性质的竞争法规,它的基本意义和积极作用,从总体上说早已经完成。之所以能延续到2008年初才被正式废止,在于其某些规定填补了工商机关在职责和执法依据上的不平衡。    20世纪90年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与此相适应,全社会的竞争格局已经出现,其标志之一就是1992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采取两法合一的形式,着眼于全局,内容上更多针对的是对与中小企业关系密切的竞争行为的规制。它对不正当竞争的6种形式一一列出罚则,而对限制竞争的5种表现的执法操作性较差。其后,单一法、部门法的出台,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形成较大的肢解。从总体上看,与过去的法规比较,该法的覆盖面大,给工商机关提供了极为广阔的执法领域。    进入21世纪后,随着加入世贸,我国市场发展更加迅猛,国内外两个市场更加融合。众多跨国公司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国企改制取得重大突破,这一切为完善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经历10余年的努力,我国政府才制定了《反垄断法》。它的出台,使我国的竞争法律成为完整的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反垄断法》的实施为契机,向构建完善工商竞争执法体系的关键环节再进一步,加强竞争执法,完善竞争执法,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工商部门的力量。”宁望鲁说。(责任编辑 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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