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佳安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旗下的“Relong”系列视频监控产品,以其强大的技术优势、新颖的结构设计和稳定的产品性能,深受广大客户的青睐,并在国内外安防行业享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近期, 在市场上发现有部分生产厂家及经销商假冒、仿冒“Relong”产品从事生产及销售活动。本公司特此严正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是“Relong”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一切假冒、仿冒“Relong”商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不法厂商伪造、仿制、假冒的 “Relong”商标产品质量粗糙,性能不稳定,严重侵犯了本公司和用户的正当权益。本公司将采取法律途径(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举报、投诉、维权和诉讼等方式),坚决制止和打击伪造、仿制、假冒“Relong”产品的不法行为。
三、本公司在此郑重声明,本公司仅对本公司生产及销售的“Relong”产品提供质量保证和相关售后服务。请广大用户在购买“Relong”产品时审慎辨别,并真诚感谢广大用户多年来对深圳市万佳安实业有限公司的支持与厚爱,本公司将竭诚为您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举报电话:0755-28140076 E-mail:postmaster@wanjiaan.com
深圳市万佳安实业有限公司
2008年7月10日
律 师 授 权 声 明
深圳市万佳安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声明:
深圳市万佳安实业有限公司(“万佳安公司”)为Relong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146608号)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门窥视孔(广扩镜)、摄像机、电视摄像机、录像机、电子防盗装置、录音器具、电子监听仪器、报警器、电蜂音器、烟雾探测器等)。Relong注册商标未被授权用于其他实体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近期,市场上出现了非万佳安公司生产的假冒、仿冒Relong注册商标的产品,该等假冒、仿冒行为严重侵害了万佳安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为此,本律师严正警告,要求违法侵权者立即停止上述假冒、仿冒Relong注册商标的行为,否则本律师将代表万佳安公司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林晓春律师
200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