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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商标还是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福娃"测试温州人

时间:2010-03-22 19:59 温州网-温州晚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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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娃”,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必须经授权方可使用。由于其有着特殊的商业价值,一些不法厂商便瞄上了“福娃”。   近日,瑞安市工商局仙降工商所执法人员发现,该市一家鞋业公司正在生产的一种儿童拖鞋上有“福娃”标志。但厂家不能提供任何有关商标使用的授权证书或许可合同。但当事人声称“福娃”是公用标志,随便什么人都可以用。   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了该公司仓库里堆放的2560双“福娃”拖鞋。   此前,工商部门已分别在市区、苍南等地的文具店和玩具店内,查到一批涉嫌侵权的“福娃”贴纸、钥匙扣、圆珠笔、挂件等。工商部门提醒,北京奥组委为吉祥物的权利人,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办理了保护吉祥物知识产权的有关手续。未经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吉祥物。“福娃”不是公用商标,未经允许制造或者销售“福娃”标志的产品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严肃处理。   工商人员还说,“福娃”在测试温州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但一些个人或者企业,对于奥运知识产权的理解并不清楚,或者说根本没有这个概念。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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