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达娃之争”在江西南昌再燃战火。达能起诉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违反“竞业禁止”,向其索赔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该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达能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以股东名义,称合资公司南昌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宗庆后在其他非合资公司的任职,违反了《公司法》“竞业禁止”相关规定,损害了合资公司利益。
达能:损害合资公司权益
1996年以来,达能与娃哈哈一共设立了超过29家合资企业。其中,南昌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以及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等都是以这种合作形式成立的合资公司。
这些合资公司的股权结构是,法方的股权比例均为51%,是控股股东,且在5人制董事会中外方均占3人。这些合资企业都在从事娃哈哈饮料食品产品的生产经营。
后来,据娃哈哈方面称,宗庆后在外方股东的同意下,组建了一批在股权结构上与法国达能无关的企业(简称“非合资公司”)。
达能方面则认为,非合资公司都是宗庆后私自设立,大量股份被宗庆后和他的女儿和夫人持有。这些合资公司有89家,远远超过现有“合资公司”的数量,并且都利用“娃哈哈”商标,严重影响了“合资公司”的经营业绩。
对此,宗庆后的解释是,之所以达能屡次对自己起诉是因为他当时上了达能的当。当时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约定,“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这意味着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需要经过达能同意或者与其合资。
宗庆后:合作非同业竞争
宗庆后的代理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钱为清表示,宗庆后建立的“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双方完全是合作关系,根本没有同业竞争,非合资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没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
他指出,如果非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那么,两家企业产品或服务必须相同或者类似;两家企业分别独立地从事生产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二者在市场上是对立的,存在抢夺资源和市场份额的行为。
南昌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河水说,双方合资的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公司一直是第三方公司南昌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的原料提供商和产品包销商,专门负责娃哈哈产品市场的销售。
被告表示,非合资公司丝毫没有对合资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相反还因统一采购和销售使合资公司的成本降低。
据娃哈哈提供的资料显示,在宗庆后任职期间,合资公司总资产从1996年的10亿元人民币,上升到2006年的近80亿元;各合资公司的销售收入从1996年的8亿元左右上升到2006年的141亿元,增加近13倍,累计销售收入近700亿元。(记者马继鹏)(责编 一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