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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全面推行“扩权强县”

时间:2010-03-22 20:33 财经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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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台全国首部地方规章,在全省范围推进“扩权强县”改革

  【专稿/记者 罗洁琪】一直走在改革前沿的浙江,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上将迈出新的一步。该省将改变以往靠规范性文件推进“扩权强县”的做法,由省政府颁布统一的规章,指导和规范省内各县市逐步推进“扩权强县”。
  近日,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浙江省扩权强县工作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其中规定了扩权强县的原则、机构设置和执行程序。这意味着,浙江省“扩权强县”将告别“局部试点”,进入全省范围普遍推行。
  所谓“扩权强县”,通俗地说,就是“省直管县”。这意味着减少“设区的市”对县市政府的管理权,由省级政府赋予县市级政府更多的经济社会管理权。
  目前,全国各地试点多为“财政上的省直管县”,也就是市县财政直接对省级财政。而更具有实质性的改革则是在此基础上推行“行政上的省直管县”,实现县市级政府从人权、财权、事权上与“设区的市”平起平坐。
  浙江的“扩权强县”始于1992年,改革至今已有四轮。从1992年对13个经济强县“有限放权”,到2006年确定义乌市“享有与设区的市同等权限”,改革都是由省政府发文,指定试点县市,逐批设定权限,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不确定性。
  参与《规定》起草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之所以拟定《规定》,首先是“由于各经济强县的实际情况不同,加上原有的扩权政策缺乏法定程序和明确的法律依据,执行程度、执行效果不尽一致”。
  其次,2004年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实施、监督检查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试点模式已不适应新的形势”。
  由浙江省法制办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共同牵头起草的《规定》,计划于2008年内通过,参与起草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如获通过,《规定》将为全省“扩权强县”改革提供统一的法制保障,也是全国范围内首部关于“扩权强县”的省级政府规章。
  《规定》明确了“扩权强县”的原则,即依法行政、合理有序赋权。强调“除规划建设、重要资源配置、重大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外,其他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原则上应当交由县(市)人民政府行使。”
  这事实上明确了未来浙江省各县市政府的职权范围,同时也意味着“设区的市”应下放绝大部分的社会经济管理权。《规定》提出,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应当制定扩权事项指导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上级政府对“扩权强县”改革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还规定,对是项改革,相关政府或主管部门落实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面临行政处分。
  一个多月前召开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
  行政管理专家指出,在“省直管县”缺乏全国性规范的情势下,上述《规定》的意义在于,浙江省政府利用自己的立法权,为在本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该项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但《规定》的执行并不乐观:一是“设区的市”未必自愿放权,市与县博弈难以避免;二是按照《规定》,“设区的市”其实是下放各项管理权的委托方,其要承担受委托方——县市政府的行为后果。这显然也会增加改革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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