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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105号文件

时间:2010-03-22 20:50 东阳市人民政府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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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中国驰名商标和品牌基地等奖励政策

东政办发〔2007〕10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贯彻实施“品牌大省”建设若干意见》(东政办发[2006]164号)实施以来,对激发企业创牌积极性,推动我市品牌建设发挥了较好作用,但原有政策也存在着奖励标准不合理、获得驰名商标企业参差不齐等问题。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创牌力度,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原奖励政策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及品牌基地奖励政策
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中国驰名商标奖励政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通过行政途径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按原标准100万元进行奖励;
       (二)对通过司法途径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奖励50万元,不符合下列1、2两个条件的奖励30万元:
     1、已经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
     2、该商标所示产品是工业品的,上一年度应是市纳税百强企业;商标所示产品是农副产品的,应是金华市农业龙头企业;
   3、该商标应列入我市驰名商标创立年度计划;
   4、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时,应及时向市工商局备案;获得认定后及时提交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判决生效证明,由市工商局报省工商局发文公布后,再报请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二、省级、金华市级“知名商号”参照东政办发(2006)164号文规定的同级“著名商标”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三、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奖励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对获得国家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奖励20万元、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奖励10万元、金华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奖励5万元。
  本意见适用于2007年度起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的企业及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奖励。

                              二○○七年七月九日

(本网编辑: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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