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傍名牌”行为采取的措施
程桂华
“傍名牌”所涉商品领域呈现多元化,从单一品牌到无所不“傍”。从服饰、家电、食品、啤酒、饮料、时尚品、化妆品扩展到能源、涂料、装饰、汽车、太阳能等各个行业,而被傍的品牌也逐步从国外的“洋品牌”开始向国内知名品牌进攻。
“傍名牌”用恶意仿冒、来侵犯弛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为不良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可趁之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傍名牌”行为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一旦出现纠纷还不易找到真正的生产者来交涉,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傍名牌”具有违法行为的复杂性、法律适用的边缘性和违法手段的多变性的特点,既涉及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的问题,也涉及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是一种较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是打擦边球就是模仿著名商标,使消费者误认是著名商标而购买。对于文字商标将一些著名品牌加上前缀或者后缀,例如将“华伦天奴”,加上前缀变成“**华伦天奴”,加上后缀,“华伦天奴 ”
第二是将一些名牌商标或知名企业字号拿到境外或其他地区(常见的主要是香港地区)注册为企业字号或商标,然后以该企业的名义,以授权、委托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商品,在产品或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所述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商标,误导消费者。
第三是将在境内注册的商标依法转让给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傍名牌”企业,再由境外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使用”等方式,许可境内企业生产、销售,凸显傍有名牌字眼的境外企业名称。改变著名商标商号。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这家公司生产的。还有的是在国外或香港地区将国内著名的商标品牌注册为自己的商号,让消费者真假难辨。
第四是在境外先注册一个名称与国际名牌相似的公司,然后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打上由这家公司监制的字样,让消费者产生国际名牌公司对产品进行质量监控与质量保证的错觉。为了拉近自己与知名品牌的关系,一些经营者甚至自己亲自“监制”国际名牌。具体做法是在香港等地先注册一个名称和一些国际名牌非常相似的公司,然后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打上由这家公司监制。
第五是仿冒某知名品牌,在境外注册“某国际有限公司”,申请下来后,由该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另一境外注册的某公司为其战略合作伙伴,并在平面海报、包装上打上“某某战略合作伙伴”的字样及标志图案组合。
第六是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到境外注册成企业名称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字号拆开,分别申请注册成两个或多个商标,再将两个或多个注册商标合并起来使用,配以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傍名牌”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才使《商标法》对“傍名牌”行为的界定也比较模糊,致使打击处理力度不够。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打击“傍名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这是给“傍名牌”行为人制造机会。
3、《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傍名牌”行为方式的规定。该条例53条明确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2)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由于“商标注册与管理”与“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两种行为分属不同部门管辖的局面,就给“傍名牌”留下了违法的可能性。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对“傍名牌”行为的规定。
目前在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救济措施仍是主要的救济手段,并且在实践中证明也是基本成功的,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针对“傍名牌”行为出台了大量的部门规章。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抄报到商标局。
鉴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傍名牌”行为调整的现状,当事人应当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一旦发现市场上有“傍名牌”行为的出现,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力合作,企图通过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来打击“傍名牌”的行为,从而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网编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