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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责任编辑:未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