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滨海高新区召开2009年驰名、著名商标颁奖大会,在市政府百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滨海高新区对获奖的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和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给予100万元奖励,并对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天津市著名商标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进一步鼓励企业打响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
为鼓励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立和保护自主品牌,滨海高新区于本市率先出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办法》,在2008至2012年间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权主体和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在全市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奖励1:1的比例,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和2万元的重奖。为帮助企业树立起品牌意识,企业申请商标的费用也全部由高新区支付。
目前,滨海高新区已培植起了3个国家驰名商标及34个天津市著名商标,累计发放奖金800余万元,扶持了一批如赛象、天地伟业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国内外颇具影响力的天津高新技术名牌,其企业的经济效益占整个园区产值的三分之一以上。
《天津高新区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及“守合同 重信用”单位的奖励办法》(津园区管发【2008】18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简称“工商高新区分局”)负责《办法》中各项奖励的申报受理、审核及奖金的发放。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及其商标需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需在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2、注册商标的用途仅限于本企业的主营产品;
3、商标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4、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本年度已被受理,或已申请的商标在本年度已被批准;
5、企业上一年度在高新区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第四条 获得著名、驰名商标奖励的企业应制定企业品牌宣传计划,并将该计划报送工商高新区分局备案,同时尽快实施。
获得驰名商标奖励的企业应将不低于30%的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品牌的宣传。
第五条 对于从区外迁入高新区的企业,在高新区正常纳税满一年后,参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每年兑现奖励的时间或批次将根据“自主创新资金”审批会议的安排而定;驰名商标奖励资金可分两次兑付。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