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驰名商标”?如果你询问100个中国人,可能至少有99个会不假思索地回答:享有最高荣誉的商标。
错!专家指出,这是一个由错误翻译而被异化的名词,其本意仅为“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或熟知的未注册商标”,不带有任何荣誉色彩。但在这一概念被引入国内后,却造成公众对于其所对应产品“质量优良”的误解。
为避免误导消费者,近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并明确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广告等。
对此,业界专家认为很有必要,并希望通过此次商标法的修改,能最终促成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回归。
“驰名商标”拥有量被视为政绩
我国公众对于“驰名商标”的一个深深的误解,是对“well-known trademark”这个英文名词的错误翻译。这个词并非“驰名”的意思,而应当是“知晓程度”、“知名度”的意思。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称《巴黎公约》)的原意,“well-known trademark”仅指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或者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未注册商标”。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级经济师、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便开门见山直陈“驰名商标”的本意。
对于驰名商标,《巴黎公约》、商标法的规定都只是:对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即相关公众知晓(熟知)的未注册商标,当发生抢注的,“不予注册”,发生傍名牌的,“禁止使用”。
这是十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是纯“消极职能”。没有任何表彰先进、抓典型、树样板的意思。绝没有让公权力发挥“积极职能”,干预市场竞争的点滴规定。
可是,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却把驰名商标的拥有量看成是“百强县”、“百强市”的一种政绩,谁搞到驰名商标就重奖谁,得到政府奖励30万元的有之,50万元的有之,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也有之,最高的达到500万元。
“有的地方甚至给工商局下指标,规定当年完成数量,完不成年终不好交差。”董葆霖说。
认定标准竟与广告量挂钩
地方政府缘何对“驰名商标”如此热衷?对此,董葆霖直言不讳地给出答案:认定“驰名商标”就是为了得到“中国驰名商标”这一商标中的“国家级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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