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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亟待正本清源(3)

时间:2013-07-26 01:08 法制日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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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抢注成就了一些职业抢注人,有的人成立许多公司,以不同的名义抢注中国和外国的已经为相关公众知晓(熟知)商标,开办商标市场。畸形环境下滋生出的一大批“商标耗子”,极大地阻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极大地阻止了外国企业对中国市场的开拓。

  “抢注使得企业没有办法,只好自己‘全方位注册’,有的甚至每三年注册一次,防止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这一切使国家每年受到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的损失!”董葆霖痛心地说。

  “相关公众熟知”不应有时间限定

  在这种形势下,董葆霖认为,商标法修改已到了“关键性阶段”。而对于改什么、怎么改?董葆霖认为,“抢注”和“傍名牌”是当前危害商标制度的恶性肿瘤。“驰名商标”制度异化,纵容恶意“抢注”是申请数量恶性膨胀的根源,是影响商标行政及司法效率的直接原因,是颠覆商标法律公平正义的病根子。因此,治本必须从驰名商标异化这个“毒瘤”上开刀。

  董葆霖建议:首先,根据《巴黎公约》及《联合建议》的相关规定,此次二审稿中原本要正本清源的“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前面的“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无必要。因为,具体案件中导致“相关公众熟知”的因素也可以是别的因素。至于多长时间是“较长时间”、“持续使用”也不好界定。总之,抬高任何标准,都不利于制止抢注和傍名牌。

  其次,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实际实施看,保护相关公众知晓(熟知)的未注册商标,“认定”不是“驰名商标认定”,认定应是对于个案中涉案商标是否是复制、摹仿、翻译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是否落入该未注册商标知名度的范围。是进行“个案事实认定”,然后决定是否需要“禁止使用”。

  “抓问题要抓主要矛盾,看准矛盾的主要方面。这个问题解决了,可以带动商标工作的全局,解决一系列恶意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要让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回归到巴黎公约原位。”董葆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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