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业界关注的浙江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浙江稻花香)与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北稻花香)商标争议案最近又出现新情况:湖北稻花香的“稻花香”牌“酱油、醋”自注册以来从未生产使用,根据《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应予撤销,位于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的浙江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已正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湖北“稻花香”商标的申请。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此项申请并进入审查阶段,因为湖北稻花香在要求期限内提供不出任何在“酱油、醋”生产中使用“稻花香”商标的证据,湖北“稻花香”商标面临被撤销。
浙江稻花香是浙江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也是金华市重点龙头企业。该公司使用在“方便米线”上的“稻花香”商标于2002年5月7日经核准注册。2002年10月15日,湖北稻花香以浙江稻花香的商标与自己在1999年7月14日核准注册的用于“酱油、醋”上的“稻花香”商标近似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200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两件商标使用的商品未构成近似,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2009年5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予以维持。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酱油、醋” 和“方便米线、八宝饭”两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认定上述两种商品为相关联商品,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0068号裁定,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本案争议重新作出裁定。
记者近日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就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的关于“稻花香”商标的判决向国家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袁世寰认为,北京市高级法院认定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此说法令人不解。两种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同一类似群,定然不属于近似商品,两种商品在原料来源、加工工艺以及销售渠道、销售分类上也截然不同,不可能产生混淆或误认。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专家黄晖告诉记者,本案申诉的焦点在于何为关联商品、如何界定类似商品特别是对商品的分类如何把握、《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法院今后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审理时到底能起到何种参考作用。他强调,国家工商总局此次申诉对今后标准认定特别是类似商品的判定有着很大影响。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除上述两家企业外,申请注册“稻花香”商标的企业、自然人还为数不少。比如:申请人潘小斌于2000年5月28日成功注册第1402773号“稻花香”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腐乳、蛋、肉、肉松”等商品上;申请人福州米厂于1999年7月28日成功注册第1298859号“稻花香”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大米”商品上。有关专家提出疑问:按照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判决,这些商标是否都应该被撤销?
据介绍,浙江“稻花香”牌“方便米线”已经连续生产和使用将近9年,2005年至2008年产销量居全国同行业前茅,先后荣获“浙江名牌产品”、“市民最喜爱的十大品牌农产品”,“稻花香”商标先后被评为“金华著名商标”、“浙江著名商标”,公司被评为“金华市优秀企业”、“浙江省百强食品工业企业”。沃尔玛、大润发、欧尚、易初莲花、乐购、世纪联华等国内外知名大型连锁超市与浙江稻花香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销售额逐年增长。如果浙江“稻花香”商标因为争议而受到影响,将是金华乃至浙江省的一大损失。
现在,浙江稻花香有限公司正积极配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