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详解驰名商标认定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0-03-22 20:33 法制日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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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巴克之争,狗不理之争,近年来,驰名商标争议日益增多。而由于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在具体把握上弹性大,易导致执行尺度不一,如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驰名商标依法给予强化保护,又防止驰名商标频频被“异化”,一度成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起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有效解决当前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统一司法标准,依法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减少利用“司法认驰”追逐不正当利益机会 某些案件所涉商标是否驰名法院不予认定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认定,同时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主文,也不在调解书中予以认定。这么规定的缘由是什么呢?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商标驰名是认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构成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为防止当事人单纯地获取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不正当地追求法律保护以外的其他意义,司法实践中一直遵循按需认定原则,强调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为审理案件所必须,严格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鉴于此,《征求意见稿》对于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作出了规定,且规定了不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介绍说,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在个案中为保护驰名商标权利的需要而进行的法律要件事实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的范畴。为尽量减少当事人利用驰名商标认定追逐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机会,《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在调解书中认定驰名商标。

   “海尔”“可口可乐”等超级驰名商标认定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

  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目的是依法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征求意见稿》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对于加强保护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据介绍,驰名商标是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主张的商标驰名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是,考虑到认定驰名商标的举证一般较为复杂,对于曾被认定过的驰名商标等特殊情形,为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征求意见稿》又作出了减轻举证责任等特殊规定。”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指出,驰名商标之间的驰名程度是有差别的,有些“超级”驰名商标可能达到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程度。如海尔、可口可乐商标,对于这些除相关公众以外的社会公众都广泛知晓的商标,不应再要求进行繁琐的举证,应当有限度地引入司法认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据此,《征求意见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对于在其他案件中曾被法院认定过的驰名商标,或者曾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但如果法院另有证据,如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推翻该事实,仍以实际情况为准,以便于审理法院加强对于该商标驰名情况的审查等。”该负责人介绍说,对于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第二审程序中才提出异议的情形,考虑此类商标构成驰名的盖然性较高的实际,《征求意见稿》规定由该当事人举证。

  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商标驰名情况具有动态性,可能因时间和市场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以及为防止当事人在驰名商标认定中“串通”造假,《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四款规定,除上述情况外,驰名商标的认定不适用自认规则,对方当事人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并不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构成侵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法院可判决禁止使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构成侵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法院可判决禁止使用,该负责人解释说,对于抢注他人在先未注册或者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给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其使用的民事救济,符合商标法关于“禁止使用”的规定精神,符合驰名商标保护实际,也有利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故《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规定。

  该负责人举例说,如果原告以被告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而被诉侵权商标是被告在先使用而被原告抢注了的商标,这时,被告就有权以侵犯其在先使用驰名商标为由进行抗辩,并可以提出禁止原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反诉。(记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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