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4起涉商标知识产权案件,针对一些企业搭名牌便车,注册相近似商标的行为,法院判令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对这些近似商标作出裁定。法官表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除了考虑形、音、义三方面外,还将对使用这些品牌商品的生产渠道、使用领域等多方面因素做进一步的全方位考察。
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仪军向记者介绍说,一些小企业为了迅速占领市场,利用老百姓关注品牌的心理,在注册自己品牌时使用和知名品牌在音、形、义等方面近似的元素,这种品牌在对老百姓造成混淆的同时,也对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利益构成侵害,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如何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的问题,仪军以今天上午宣判的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诉商评委一案为例,向记者介绍说,福州芬香公司曾向商评委申请注册了“金皇鱼”商标,而作为知名食用油商标“金龙鱼”的所有人郭兄弟粮油公司,认为“金皇鱼”与“金龙鱼”构成了近似,要求商评委撤销“金皇鱼”的商标争议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两商标的文字部分存在“龙”、“皇”之差,但二者在呼叫、视觉效果上仍然具有较大的相似性,特别是考虑到“龙”、“皇”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文语言习惯中的特定含义和关联性,普通消费者在对二者进行识别时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法院认定,“金皇鱼”商标构成了对“金龙鱼”商标的摹仿。
仪军表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会对争议的商标做全方位的考量,其中对于有关的商标是否在读音、外形和意义上存在相同或近似是法院考虑的三个主要方面,除此之外,法院还将对使用这些品牌商品的生产渠道、使用领域等多方面因素做进一步考量。
除上述“金皇鱼”被认定商标侵权以外,在今天宣判的案件中,广东哥弟时尚研发企业有限公司以自己注册的商标被另一家公司使用、并在其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院,一中院今天一审判决该公司侵犯了广东哥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广东哥弟公司的代理人对此并不满意,他表示,公司索赔的数额是300万元,法院虽然认定了对方侵权,但仅判令对方赔偿了25万元,判决的数额与他们索赔的金额相差较大。
据悉,目前在商标侵权类案件中,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确实是一个难点,企业在索赔时,往往因难以取得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侵权企业的获利情况及自身的损失,从而陷入被动的境地。仪军对此表示,在不能证明侵权损失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向法院提供一些类似于其授权其他企业使用商标时的许可费用、企业的市场利润等其他证据。( 记者 李松 黄洁 实习生 徐伟伦)